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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9期】专利月刊:UPC首份域外管辖指引发布,中国机器人企业在欧被诉
2026-09-28 11:31
目录
1. 9月1日起原“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复审无效”模块不再受理复审或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业务
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
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1. 2026年全球创新指数(GII):深圳-香港-广州集群蝉联全球榜首
1. UPC上诉法院就UPC对EP非UPC指定部分的域外管辖权发布首份详细指引
3. USPTO新规:允许PTAB法官以咨询身份介入审查员上诉会议
2. 韩国明确专利撤销申请的审理理由,并发布《专利撤销申请人标准手册》
1. 新修订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
2. 萨尔瓦多、欧亚专利组织、老挝加入海牙体系,10月起陆续生效
2. Teradyne Robotics在UPC对中国机器人竞争对手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通知,新修订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五号)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9月1日起提交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适用新修订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书》表格,旧版表格同步停止使用。9月1日起由复审或无效宣告案件的当事人提出的优先审查请求,相关业务均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专利事务服务”模块线上办理;原“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复审无效”模块不再受理复审或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业务。
(来源: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8/26/art_75_207731.html)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共同决定,将中新(加坡)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自2026年9月1日起延长五年,至2031年8月31日止。只要申请与对应申请具有相同的最早日(可以是对应申请的优先权日或申请日),就可以请求参与试点。
(来源: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8/28/art_53_207899.html)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第二十六届中国专利奖,决定授予“用于无线通信的方法和设备”等30项发明专利中国专利金奖,“手机及其主体”等10项外观设计专利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以及59项发明专利中国专利银奖,15项外观设计专利中国外观设计银奖;535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中国专利优秀奖,48项外观设计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来源: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8/28/art_75_207884.html)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围绕释放知识产权数据要素价值提出多项举措:
夯实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基础:编制全国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目录,推动知识产权数据标准与相关产业标准衔接配套等;
扩大知识产权数据资源供给:持续增加知识产权数据共享种类,推动实现知识产权政务数据“一数一源”等;
深化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应用: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许可、转让等数据的统计分析,加强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信用监管等数据的关联分析,排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异常情况、违规代理执业线索,推动知识产权数据与司法裁判、行政执法数据互通等。
(来源: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8/27/art_581_207872.html)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发布,这是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首部涉AI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意见》第12至16条对涉AI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作出专门规定,涵盖侵权责任认定、开源软件法律责任、专利授权确权、技术合同履行违约责任、数据使用规范五个方面:
侵权责任认定(第12条):区分AI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等主体责任,综合考量AI服务类型、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获利情况等因素认定侵权责任;
开源软件法律责任(第13条):综合考量开源许可协议类型、权利限制内容、安全合规举措与信息披露程度等因素,可对开源软件开发者、提供者给予适当的责任豁免;
专利授权确权(第14条):涉AI发明创造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效果的,应认定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对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可认定为发明人;
技术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第15条):法院应根据合同约定,充分考量AI技术研发特点、技术开发方是否尽到合理努力等情形,依法认定违约责任;
数据使用规范(第16条):合法获取的数据权益受保护;构成作品、商业秘密的数据,分别依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垄断行为的,依法承担责任。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101.html)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等重要法律问题,选取9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内容既包括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传统消费领域,也涉及人工智能、新能源、平台经济等新兴和重点领域。案例主要体现以下特点:一是持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二是聚焦重点领域,依法整治“内卷式”竞争;三是稳慎适用一般条款和兜底性规定,准确打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1301.html)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六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涉及人工智能、重型装备制造、数字文创、新材料等多个新兴领域,涉案单位及个人均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6/art_45ceaace99a7454d97cd42
近日,WIPO发布《2026年全球创新指数创新集群》。中国拥有的全球百强创新集群数量连续第四年位居全球第一,其中深圳-香港-广州集群蝉联全球榜首。这也是我国连续第二年实现“双第一”,彰显了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取得的显著成就。全球百强创新集群中,中国共有25个集群上榜(不含我国台湾地区上榜的台北-新竹集群),比去年增加1个。按规模分列的2026年GII世界十大创新集群排名依次为深圳-香港-广州、东京-横滨、圣何塞-旧金山、北京、首尔、上海-苏州、纽约、伦敦、波士顿–剑桥、大阪–神户–京都,其中中国占3个。
(来源:https://www.wipo.int/pressroom/zh/articles/2026/article_0013.html)
统一专利法院(UPC)上诉法院就UPC对欧洲专利(EP)非UPC缔约国指定部分的域外管辖权作出首份详细指引,确立两步审查框架。
案件背景:富士胶片诉柯达案中,UPC曼海姆地方分院曾对EP的德国及英国指定部分均行使管辖权并颁发禁令。上诉法院最终撤销该裁决,驳回富士胶片就两个指定部分提出的侵权主张——德国指定部分专利本身有效,但因柯达先用权抗辩成立,故不认定侵权;英国指定部分则因富士胶片未能证明侵权事实而侵权不成立。
第一步——受理管辖权:UPC可依被告住所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德国)确立管辖权,不以侵权行为发生地为依据;依据《布鲁塞尔条例I bis》第4条,“不方便法院”抗辩不予采纳。
第二步——行使管辖权:在被告提出无效抗辩后,针对EP的非UPC指定部分,进一步区分两类情形:
1)欧盟/卢加诺指定国:该国国内法院对专利有效性享有专属管辖权,UPC无权裁判专利有效性,但保留对侵权问题的管辖权;
2)非欧盟/非卢加诺指定国(如英国):UPC可基于司法礼让原则,仅在本案当事人之间(inter partes)审查专利效力,但不得就该外国指定的有效性作出裁决。
具体规则:UPC无管辖权受理针对非UPC指定国的独立撤销之诉;侵权诉讼中被告提出无效抗辩时,UPC先给予专利权人撤回域外侵权主张的机会,专利权人不撤回的则按上述两类情形分别处理;若UPC指定部分有效且被侵权,UPC可作出涵盖非UPC指定部分的附条件侵权裁决或初步禁令,该裁决效力以对应国法院后续未宣告该专利指定部分无效为前提,若对应国法院后续宣告该专利指定部分无效,UPC就该域外部分作出的侵权认定即告失效。
核心要点:管辖权只是维权程序的起点,针对非UPC指定国的侵权主张,仍须依该国实体法完成事实主张并举证证明;被告住所地在UPC成员国的,UPC可对其涉及非UPC指定部分(包括EP的英国指定部分)的侵权主张行使管辖权,并颁发附条件禁令;司法礼让原则会对UPC针对非UPC指定国的管辖权行使构成约束,但不会影响UPC依据住所地受理管辖权;被告仍保留有向对应国家国内法院提起专利撤销程序的救济保障;专利权人应评估EP整体稳定性风险——如果EP的UPC指定部分被认定无效,UPC对非欧盟/非卢加诺指定部分(如英国)的侵权主张原则上会被驳回;而对欧盟/卢加诺指定部分,则可能迫使专利权人陷入多国国内撤销之诉,域外维权的成本和风险显著上升。
9月11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宣布,即日起为《美国发明法案》(AIA)审判程序新增两个文书模板及配套指南(另附术语表)。第一个模板用于AIA审判请愿书,第二个模板涵盖专利权人答辩书及初步答辩书。模板列明了各类文书的典型组成部分,配套指南则对每一部分应填写的信息作出说明。指南中还包含最佳实践建议,旨在帮助当事方更有效地在PTAB进行书面辩论。
(来源: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templates-and-guidance-now-available-ptab-aia-trials)
9月10日,USPTO发布通知,允许一名PTAB行政专利法官(APJ)以咨询性角色列席审查员合议组,参与对“上诉前简报请求(pre-appeal brief request)”的裁决,并在上诉状(appeal brief)提交后召开的上诉会议中填补通常由第二名审查员担任的第三席。该通知还包含两项关键限制:
(1)曾为某申请提供咨询的APJ,将不会列席日后审理该申请上诉的PTAB合议组;
(2)APJ的参与“不属于PTAB的上诉审理”,因此,审查员在APJ列席的会议后撤回驳回,不构成PTAB决定,因此不影响专利期限调整(PTA)计算,也不在任何其他目的上构成PTAB决定。
对专利申请人而言,这是一项程序优化措施,而非实质性政策转向。但可以作为一个“低成本试探”的机会——在收到最终驳回后,如果认为驳回存在明显错误,上诉前简报程序值得认真考虑,因为现在有APJ的参与,审查员可能更愿意纠正错误。
(来源:https://patentlyo.com/patent/2026/09/advisory-only-ptab-judges-join-examiner-appeal-conferences.html)
9月2日,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推出“关键技术加速审查项目”(KTEP)试点,旨在为特定技术领域的发明提供更快的专利审查服务,该项目首个开放通道聚焦于支撑加拿大关键矿产供应链的技术,适用于涉及加拿大关键矿产清单上34种矿产中一种或多种矿产的开采、加工或精炼相关技术的专利申请。
符合条件且申请获批的申请人,可以免缴750加元的加速审查费,但仍需照常缴纳标准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该项目目前设有一个开放通道和一个备用通道,每个通道每年最多受理50件请求;获批的关键矿产通道申请预计在7个月内收到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来源:https://ised-isde.canada.ca/site/canadian-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en/
cipo-introduces-accelerated-patent-stream-critical-minerals)
近日,韩国知识产权部宣布修订《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及《外观设计保护法》,旨在解决个人及中小企业因资金、人力不足,专利管理能力薄弱,或单纯因失误丧失专利权的问题。主要修订包括:
(1)将专利权因期限逾期而丧失后的恢复要件从“正当事由”放宽至“非故意情形”。修订后,个人及中小企业因单纯失误、疏忽等非故意原因导致逾期时,缴纳附加手续费即可申请恢复,大幅降低了权利丧失风险。
(2)此次修订是韩国为加入《专利法条约》(PLT)的首项配套立法,后续将推进优先权恢复制度等剩余立法,并完善信息系统,目标于2029年前完成PLT加入。
(来源:https://www.kipo.go.kr/ko/kpoBultnDetail.do?menuCd=SCD0200618&ntatc
Seq=21006&sysCd=SCD02&aprchId=BUT0000029)
韩国知识产权部于9月13日 宣布实施《专利撤销申请审理质量改进方案》,以提高专利撤销申请审理的全面性,并发布《专利撤销申请人标准手册》,旨在解决专利撤销申请中“撤销理由笼统、专利权人难以有效应对”的长期问题。改善措施包括:
(1)专利审判部将按权利要求项逐一明确告知撤销成立的理由和依据,不再笼统援引申请人的撤销理由,制定发给专利权人的《撤销意见提交通知书》标准文本,并通过审判官培训、优秀案例分享提升审理一致性;
(2)《标准手册》涵盖指导申请人撰写撤销理由、对比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构成、从多项现有技术中确定主发明、明确技术差异点、提出结合动机与启示等具体方法,必要时借助技术说明会、审判官面谈等途径厘清主要问题。
(来源:https://www.kipo.go.kr/ko/kpoBultnDetail.do?menuCd=SCD0200618&ntatc
Seq=21045&sysCd=SCD02&aprchId=BUT0000029)
印尼宪法法院于8月28日对第255/PUU-XXIII/2025号案作出判决并即日生效,部分准许由多个患者权益与公益组织提起的司法审查申请,并恢复经2024年第65号法律删除的《专利法》第4条第(f)款,即一项将某些药品发明排除在可专利性范围之外的条款。该判决生效后,对印尼药品专利实务而言:
·仅针对现有或已知产品新用途的权利要求(包括第二医疗用途权利要求),在印尼不具备可专利性;
·未证明疗效显著提升的已知化合物新形态,不具备可专利性;
·制药领域的专利申请人在寻求基于已知物质的渐进式创新保护时,可能面临更严格的限制。
该判决表明,法院致力于确保专利制度不仅服务于创新者的利益,也服务于更广泛的公共健康目标,对印尼的专利申请策略和医疗政策均产生重大影响。
(来源:https://www.tilleke.com/insights/indonesian-court-reinstates-anti-evergreening-patent-provision/)
卡塔尔商业与工业部宣布推出工业品外观设计与模型(industrial designs and models,其中“designs”指产品的二维外观设计,“models”指产品的三维立体造型)新型电子服务,进一步拓展企业和个人获取权利保护及相关行政决定的渠道。该服务面向卡塔尔本国个人/企业及本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开放,可办理以下业务: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或模型注册、请求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或模型进行初步审查、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或模型的注册决定提起上诉、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或模型注册的核准提出异议。
用户可通过卡塔尔商业与工业部的数字平台登录访问(登录网址为:https://ucs.moci.gov.qa/login),可在线提交及管理申请文件、跟踪进度并接收数字化通知。另外,此前通过传统纸质渠道提交的申请,将继续沿用现有方式办理,直至全部在办程序完结。
(来源:https://www.agip.com/News/en/news/23597)
巴西专利商标局(BPTO)近日发布第07/2026号法令,宣布提高主分类号为IPC H04(电信)的专利申请在快速审查通道下的月度限额。自2026年9月1日起,每位申请人每月可在现行快速通道项目下提交最多3件快速审查请求,涵盖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绿色专利项目(Green Patent Program)以及市场可获得技术项目(Technology Available in the Market programs)。
关于PPH请求,H04类新设的月度限额与现行PPH总体限额并行适用。因此,尽管申请人现在每月可最多提交3件H04类快速审查请求,但所有PPH请求仍须计入每季度800件的总体限额。
此外,新规设定的限制不适用于基于申请人属于高龄人士、残障人士、患有严重疾病者,或符合适用法规规定的初创企业资格而提出的优先审查请求。在此类情形下,即使是IPC H04类申请,也可提交任意数量的优先审查请求。
H04类专利快速审查申请月度限额的提高,对电信行业申请人而言是一项积极进展,因为这拓宽了申请人利用BPTO快速审查项目的机会。新限额使申请人每月能够对更多案件请求快速审查,有助于提升专利组合管理效率,并可能缩短在巴西获得专利保护所需的时间。
国务院新修订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将于2026年10月15日起实施,是25年来首次系统性修订。修订内容包括:扩展保护范围,将“集成光子、量子等功能的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纳入《条例》法定保护范围;增加独创性声明要求,完善驳回、撤销程序,增加权利恢复程序;明确“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以登记的复制件或者图样所显示的为准,独创性声明可以用于解释布图设计的独创性”;明确奖酬措施,完善转让、许可、出质要求,规范共有人权利行使。
(来源: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8/content_7077398.htm)
近日,萨尔瓦多、欧亚专利组织(EAPO,包括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共8个国家)、老挝相继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并将分别于10月7日、10月10日、10月14日起正式生效。至此,海牙体系覆盖法域扩展至102个,打通中美洲、欧亚、东南亚关键外贸市场。
(来源:https://www.wipo.int/en/web/hague-system/w/news/2026/el-salvador-joins-the-hague-system;https://www.wipo.int/en/web/hague-system/w/news/2026/eurasian-patent-organization-joins-the-hague-system;https://www.wipo.int/en/web/hague-system/w/news/2026/lao-people-s-democratic-republic-joins-the-hague-system)
近日,阿联酋、巴林正式向WIPO提交了《洛迦诺协定》加入书,该协定将分别于10月6日、10月29日起对两国生效。此后,两国外观设计申请将采用洛迦诺分类号,对在中东有外观设计布局需求的企业,可直接使用洛迦诺分类号进行检索和申请,提升在先设计检索效率。
(来源:https://www.wipo.int/wipolex/zh/treaties/notifications/details/treaty_locarno_78;https://www.wipo.int/wipolex/zh/treaties/notifications/details/treaty_locarno_79)
7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国新办发布会上明确,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产业领域已覆盖全部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向未来产业扩展,实现了“创新推进到哪里,知识产权保护就跟进到哪里”,高效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如花江峡谷大桥的工程技术、宇树科技的人形机器人、小米汽车的压铸材料、摩尔线程的GPU技术等许多专利,经保护中心预审后,提升了申请质量,实现快速授权。
(来源:http://www.scio.gov.cn/live/2026/39163/index.html)
8月27日,优傲机器人(Universal Robots)母公司Teradyne Robotics宣布,已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哥本哈根地方分院起诉中国协作机器人企业节卡机器人(JAKA)的德国子公司,指控其在欧盟销售的多款协作机器人侵犯Universal Robots多项硬件和软件专利。若法院作出裁决,效力可能覆盖参与UPC体系的18个欧盟成员国中的17个,原告在本案中同时主张英国、西班牙等非UPC协定国家对应的欧洲专利指定部分侵权。这是Teradyne Robotics今年第二次在欧洲对中国机器人企业采取法律行动,此前其于2月起诉艾利特机器人(Elite Robots)德国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
(来源:https://www.universal-robots.com/news-and-media/news-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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